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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2012-10-30 13:53

  收养关系的成立可以参考《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稿源: 法律快车网 编辑: 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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