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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指导:新生入学体检都要查肺结核
2012-08-17 10:38

  我国《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发布实施近21年。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该管理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教职工、入学新生等进行从业健康体检或入学体检时应查肺结核。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部分人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这些人群包括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接触粉尘或有害气体的企业人员;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任何单位不得允许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从事可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服务。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未履行疫情报告职责,或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发现肺结核疫情未及时采取措施;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或拒绝接诊;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由此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 北京晚报 编辑: 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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