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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呵护未成年人
2010-03-04 15:51

  新条例呵护未成年人

  3月2日,安徽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内司工委、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团省委联合在合肥召开《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新闻发布会。该《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的修改实施是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又一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五十六条增加到七十条,内容作了较大范围修改,从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特殊群体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全面具体规定。同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留守儿童等突出问题,专章作出明确规定。

  家庭保护是此次修改法规突出的重点之一。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条例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规定了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科学养育,保障未成年人知情权、受教育权、人身安全及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等义务。

  《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护。针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校舍和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场所的建设和改造,校园周边环境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等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和教育部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及社会群体的职责。(记者李晓群)

 
稿源: 安徽日报 编辑: 安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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