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心理咨询师专业委员会是在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领导下的二级协会,由我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部队、司法、企、事业单位从事心理咨询及相关工作者自愿组成,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市心理咨询事业,满足儿童、青少年、中年、老年不同年龄群体迫切需求心理疏导和防护需求,不断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专业委员会任务:团结可以一切团结的力量,宣传推广心理保健、提高国民心理素质,促进心理健康和发展,充分实现人的潜能,完善健全的人格,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心理咨询师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心理咨询师专业委员会是在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领导下的二级协会,由我市学校、医院、部队、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心理咨询及相关工作者自愿组成,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市心理咨询事业、满足儿童、青少年、中年、老年不同年龄群体迫切需求心理疏导、心理防护的需求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任务:宣传、普及、推广心理保健,提高国民心理素质,促进心理健康和发展,充分实现人的潜能,完善健全的人格,预防心理疾病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挂靠天津市津城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地址在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26号,邮编:30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应用心理咨询学及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与方法,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能力和道德修养,预防和干预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为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进行科普宣传心理卫生知识。
(三)围绕心理咨询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咨询学科发展。
(四)围绕心理咨询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心理咨询师专业技能。
(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六)积极协助开展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开设各类公益的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
(八)向上级单位推荐优秀心理咨询师及优秀论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心理咨询师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者。
2.从事心理咨询及相关工作,由本会两名会员或其单位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入会。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入会。
第九条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
1.享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3.优先在本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学报上发表文章;
4.享有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派代表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2.取得本专业委员会有关文件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5.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
第十一条会员证书由本专业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退会
(一)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写书面申请,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三)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专业委员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委员会通过,报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为兼职时,设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委员会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本专业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在上级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专业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换届改选前接受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协议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条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需经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任务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徽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04年10月9日经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长会议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工作机构: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学校工作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社区工作委员会、部队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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