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第46届联合国大会核准)
一、基本原则
1.预防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关键部分。青少年通过从事合法的、有益社会的活动,对社会采取理性态度和生活观,就可以形成非犯罪型的态度。
2.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确保青少年的均衡发展,从其幼童期起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发展。
3.为诠释本《准则》的目的,应遵循以儿童为中心的方针。青少年应发挥积极作用,参与社会活动,而不应被看作仅仅是社会化的或控制的对象。
4.在实施本《准则》时,根据国家法律制度,青少年从其幼年开始的福利应是任何预防方案所关注的重心。
5.应认识到制定进步的预防少年违法犯罪政策以及系统研究和详细拟订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些政策措施应避免对未造成严重损害其发展危害他人行为而给儿童定罪和处罚。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包括:
(a)提供机会,特别是受教育的机会,以满足青少年的不同需要,作为对所有青少年、特别是那些明显处于危险或面临社会风险而需要特别照顾和保护的青少年的一种辅助办法,以保障所有青少年的个人发展;
(b)在法律、程序和建立机构、设施和服务网的基础上,采取专门化的防止不端行为的理论和方法,以减少发生违法的动机、需要和机会或诱发的条件;
(c)官方干预,首先应着重于青少年的整体利益并以公正、公平的思想作为指导;
(d)维护所有青少年的福利、发展、权利和利益;
(e)要考虑青少年不符合总的社会规范和价值的表现或行为,往往是成熟和成长过程的一部分,在他们大部分人中,这种现象将随着其步人成年而消失;
(f)要认识到专家绝大多数的意见是,把青少年列为“离经叛道”、“违规闹事”或“行为不端”,往往会助成青少年发展出不良的一贯行为模式。
6.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还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地方。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利用。
二、本《准则》的范围
7.本《准则》应在下列国际文书的广义范围内予以诠释和执行;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儿童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并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内容以及有关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利益和福祉的其他文书和规范。
8.本《准则》应结合每个会员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予以执行。
三、总的预防
9.全面性的预防计划应由各级政府制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a)深入地分析问题,查明现有的方案、服务、设施和可取得的资源;
(b)明确划定参与预防工作的合格机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c)制定具体办法,适当协调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间的预防工作;
(d)根据有预见性的研究制定政策、方案和战略,以便不断进行监测,并在执行过程中认真作出评估;
(e)制定有效减少发生不端行为的机会的方法;
(f)促进社区通过各种服务和方案进行参与;
(g)国家、州省和地方政府之间开展密切的跨学科合作,吸收私营部门、所针对社区的公民代表、劳工、儿童保育、卫生教育、社会、执法、司法机关等部门参加,采取协调一致共同行动防止少年违法和犯罪行为;
(h)让青少年参与制定防止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借助社区资源、青少年自助、受害者赔偿和授助方案等;
(i)各级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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