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中学教师,现在学生到网吧上网的现象并不少见。请问法律对这些怎么约束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为保证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当然,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仅依靠几条法律条文,有关部门一定要重视起来,形成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文明上网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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