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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2007-05-24 16:34

编者按:

         一些未成年人刑满后,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其与国家间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这些孩子随意推向社会。资料表明,有些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往往又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对于我们全社会而言,如何看待这样的问题,如何来维护这些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一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天津商业大学法政学院 王志强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类特殊的犯罪现象。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章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做了专门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视程度。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也是动态的。因而,当前除了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开展预防工作以外,还应着重以下几方面。

(一)利用立法手段,充实法律预防资源

        运用法律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途径之一,而立法则是进行法律预防的前提。客观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依法治国方针的确定从不同方面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也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资源。而同时也应注意到,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本身的“时滞性”特点往往导致一些既有的法律规范无法适应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尤其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存在诸多亟待调整的内容,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衔接,对问题家庭、流浪乞讨、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保护与犯罪预防,以及工读学校、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社区矫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过程的功能与地位等等。因而,从现实出发,有必要结合社会发展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的状况,通过立法手段充实相应的法律资源,较为全面地建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体系。就目前而言,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应予以考虑的重要环节。

(二)以城市和闲散未成年人为主群体,做好重点预防

城市与闲散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深度是相对较高的。可以说,该种状况的出现与这两类群体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状态的特点紧密相关,即,环境氛围的多元化刺激与行为、心理发展的外在弱势化辅导使城市与闲散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例如,从不良交往情况的看,据有关资料,在城市重新犯罪未成年犯中,交往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所占比重比农村重新犯罪未成年犯高,在闲散未成年犯中,交往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重新犯罪未成年犯的比重比非闲散未成年犯高。再者,从与违法犯罪人员认识的途径看,城市重新犯罪的未成年犯较农村重新犯罪未成年犯的情况严重。这一点显然与闲散未成年人不就业或不就学的闲散状态有关系。当然,除了不良交往,各种消极文化的作用,监护不利也使城市或闲散未成年人在生活中形成“亚生活圈”的机会强于农村或非闲散未成年人。基于此,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过程中,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而应该分类施治,重点预防。

(三)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学校教育与社区辅导一体化的格局,减少未成年人心理与行为不良趋向的时间与空间死角

        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学校教育与社区辅导一体化的格局,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与预防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不同之处,也是最大限度地矫治未成年人心理与行为偏向,防止其重新犯罪的重要机制。所谓未成年人监护、学校教育与社区辅导的一体化基本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监护人、学校、社区应根据自身的角色不断完善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功能,例如,通过加强监护,约束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再度滋生,减少不良交友的机会,通过加强学校教育,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历的未成年人有可能接受规范的正向教育,抵消消极文化的感染,通过社区辅导则可以弱化不良因素在监护或学校教育不足条件下对未成年人的熏染;第二层含义是指,监护、学校教育、社区辅导在工作目标上要达成一致,在工作流程中要形成合力。笔者在此之所以强调监护、学校教育与社区辅导一体化的机制,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当前的监护制度、监护职能、学校教育体制、学校教育模式以及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有待梳理和规范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因为在未成年人的监护、学校教育和社区辅导中存在各自为战或此涨彼消的症结。而无论上述哪一方面问题的出现,其结果都会削弱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力度。

(四)注重非监禁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运用

        非监禁刑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特点在于不对服刑人员予以关押,从而可以避免服刑人员的“监狱化”人格以及服刑人员之间的恶性交叉感染,实现其与社会正常生活的充分融合。这一点是传统的监禁刑所无法比拟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的一种否定评价,然而,“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该意义上言之,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运用非监禁刑是预防该群体重新犯罪的刑罚运行趋向。近一段时期,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所提倡的社区矫正就是一个典型。

(五)合理制定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后的处遇方案

        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处遇工作是预防重新犯罪的又一个环节。对于未成年人也是如此。不可否认,市场经济的运行增加了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和安置的难度,尤其表现在就业方面。但是,从战略角度着眼,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处遇应与刑满释放的成年人的处遇区别开来,具体讲就是,要增大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帮教、就业和就学的组织、扶持力度,如建立相应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辅导中心,并通过立法加以认可,从而,尽量减少该群体在回归社会后的“自由放任”状态,使就业、就学规范化,帮教组织化。

    本栏目编辑:王志强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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