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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力空间
2007-05-24 16:34

  编者按:

        法是静态的,如若发挥法律的功能,固然有法律本身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这些法律转化为现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方方面面,如何通过这些方面的合力来实现法律的功能呢?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力空间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现角度着眼

天津商业大学法政学院 王志强

        未成年人是一个适应社会生活的弱势群体,这也是未成年人需要保护的出发点。易违法犯罪和易受侵害是未成年人弱势性的典型表现。究其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的道德与法制意识缺失。我们知道,在社会中,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然而,道德和法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各种社会主体建立相应的道德与法律意识。从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分析,道德与法律意识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短,认识、辨别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弱。在这种条件下,人的自然本性极易在未成年人身上暴露出来,如占有欲、支配欲、报复欲等,表现在违法犯罪案件中就是盗窃、抢劫和伤害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多发。当然,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律意识缺失固然与其理解能力、文化程度有一定关系,但是,也暴露了当前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即社会文化建设中的反差效应:不良文化与积极文化并存,成人文化包围未成年人文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不一。所以,未成年人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建立需要社会、家庭、学校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对于这一点应该通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个方面明确相应的职责,由政府做到统一规划和协调,最终形成一个由社会、家庭和学校为基本单位的整体机制。

        二是家庭监护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不到位。家庭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可缺少的环节。一般意义上讲,正常的家庭监护包括保证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大内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受人为侵害的事例表明,家庭监护有三大误区:一是降低监护标准,片面注重对孩子物质需要的满足,忽视心理健康的培养;二是忽视孩子的成长规律,过分强调将监护人的意志强加给未成年人;三是突出文化教育,忽视社会性教育。上述做法的结果往往造成孩子成为“小皇帝”、“小奴隶”或“小书生”,使其缺乏成长导向,缺乏自立意识与全面成长意识,所以,当孩子遇到各种现象或突发事件时往往无法积极应对,或按照自己的“快乐”和“满足”原则行事。谈及自我保护问题,这是与当前未成年人广泛单独接触社会的发展趋势相关的。客观讲,做一个守法公民和有能力自我保护的公民应该是同步的。不过,提倡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并非是主张“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而是要求社会、家庭和学校更加注重根据孩子的活动规律,对孩子进行社会经验和突发事件应对意识与方法的教育,使书本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不健全。未成年人需要保护,这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体现。但是,如果从现实中看,这种保护观念是不健全的,表现为过多地主张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如各种司法制度的建立,而忽视对被害未成年人的保护。一些案例表明,未成年人被害,尤其是被人为事件侵害后,心理创伤是很难弥补的,严重的会导致心理疾病,或由被害人变为违法犯罪人,或使未成年人滋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将被害与害人划等号。社会应该减少违法犯罪,同样也需要减少被害者。因而,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体系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预防未成年人被害是同等重要的,这也需要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包括培养未成年人建立如何避免被害和如何面对被害的意识与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家庭、学校等这些与未成年人接触频率较高的社会单元从自身做起,避免发生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同时,再者就是需要在社会上建立未成年人被害后的辅导制度,帮助未成年人重新适应正常社会生活。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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