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护: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总体来讲,在社会保护方面有以下几大特色:
1、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把社会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比如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这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措施,既强化了“四大保护”又体现了政府保护为主,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提倡优先救助未成年人
如该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3、开设更多的公益性场所,丰富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
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4、突出了网络建设问题
网络科技突飞猛进,其好处自然不言而喻,但网络也有消极的一面,会给未成年人带来许多不良影响,因此,国家把解决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上网的问题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在社会保护中单列出一条来,足见其重视程度。根据该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5、对特殊群体予以特殊关注
流浪乞讨儿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要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法律,更需要集合社会力量,共同为我们未成年人的成长开拓出一方净土。
本栏目编撰:秦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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