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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学校的话
2007-05-24 16:34

  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提高责任意识

学校保护之一——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生命和健康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在学的未成年人而言,学校有保障未成年学生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案例回放1:高温天气忙排练,学生身体吃不消

  某中学为准备举行一次夏季运动会。连续数日,在高温天气下,该学校组织几百名女生进行开幕式的演排。据气象部门报道,此期间最高气温达到36.7摄氏度,由于天气温度过高,很多学生体力不支,纷纷晕倒。可学校只是为学生分发饮料来抗署,并没有停止排练,个别学生的家长得知情况后很是不满,来找学校评理,学校的答复是已经为学生提供了避暑饮品,况且训练场地在室内体育场中。在学校的强硬态度之下,家长只好要求自己孩子退出排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所以,可以看出,该中学安排未成年学生在高温下排练,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是不当的。

        案例回放2:校舍坍塌,学生受伤

        据报道,由于校舍年久失修,一天下午,某学校的一间教室的房梁断裂,造成房屋坍塌。当时距放学还有十分钟的时间,老师在布置作业,学生在记录。屋内有多名学生受伤。事发后,有关部门责令学校将全部校舍拆除了。

        新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案例回放3:学生课业负担重

        学校因升学率而设教学目标,家长因“望子成龙”而严于督促,而学生又不得不为前途打拼,这就使学生的课业负担越来越重。一些学校教师坦言,按照中国目前的应试教育模式,延长读、背、写、练的时间是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最笨的,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很多学校为此甚至取消了学生的课间操和课间休息。在一些学校,每张课桌上都堆着厚厚的教辅书,孩子课外活动时间和自习时间很少。有的学校很早就让孩子到校,一直到很晚才放学,导致学生严重的睡眠不足。周末、节假日和暑寒假几乎没有学生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在调查中,一位五年级的小学生说:“感觉在假期里我们要比在学校时还累,家长会给我们安排的满满的,参加很多辅导班、艺术班,都没有时间想去做我们自己想做的事情。”

        针对当前学校教育中的这一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将学校推进素质教育写进法条,让学生更多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德智体美都能得到健康发展,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特点。

        案例回放4:青少年吸烟喝酒,身体受损学习退步

        近年来,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有些中小学生误以为吸烟“像大人”、“够气派”、“很好玩”、“很刺激”,于是从模仿成人学着吸,背着老师、家长偷着吸、三五成群扎堆吸,到操场或校外吸、厕所吸,最后吸上瘾。学校在这方面也并非净土。为了净化校园环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这条规定是对学校提出的要求。

学校保护之二——学校有保护学生心理和健康的义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在未成年人当中,日益普遍存在的是青少年心理健康隐患。在学生家长、老师的经验中,相当比例的青少年呈现出敏感、脆弱、孤僻、焦虑等心理特征。虽然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远非他们的父辈可比,但他们心理的承受能力和宽容程度,却远不及他们的父辈。而在研究者的统计数据中,青少年群体中存在的程度不同的心理健康问题的比例高达20%以上。

        案例回放1:花季少年因私怨毒杀同窗

        小勇原是某中学初三的一名学生,与他同班的董某曾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小勇决定“好好教训董一下”。一日放学后,小勇在集市上买了毒药,趁夜间休息时赶回宿舍将一小袋毒药全部投进了董的水杯里。小勇亲眼看着董死亡,但却没有露出一点惊慌、紧张之色。一位花季少年就因为一点小矛盾就残忍的将同学杀害了。

        可见,心理问题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之一。所以,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当务之急。学校应设置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内容,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防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对青少年心理教育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

        学校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也是学校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情况,学校应适时地对学生进行青春期的教育。通过科学知识的讲授,使学生正确认识自身生理发育的变化,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校保护之三——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案例回放1:安徽某校栏杆太矮学生摔伤案

        2005年1月的一天下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某在下楼时,听到二楼同学方某在叫他,便手搭在楼梯栏杆上,头伸着往楼下看,忽然身体失去重心从栏杆处翻出,摔在二楼上三楼的台阶上,鼻部当场出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厘米。而事发地点室外楼梯栏杆仅为75厘米,明显低于规定高度,存在安全隐患。楼梯栏杆低矮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疏于安全防范,未能尽到确保楼梯栏杆高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法定义务,判决学校赔偿王某损失5000元。

        与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安全做了明确规定。这些新增条款很有针对性。在近几年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中,很多学校由于没有相关的安全制度,没有应对各种灾害的预案,出了事就慌了手脚,结果造成了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还有的学校一门心思抓教学,不把安全教育放在眼里,该建的预防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机制没建,该开的安全课程没开,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凡此种种,都是当前应当引起警醒的。

学校保护之四——学校负有及时救助、制定突发预案的义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用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案例回放1:某学校学生食物中毒案

       据报道,某学校的学生结束军训后,到学校第二食堂就餐,一些学生在吃完饭后仅几分钟就出现抽搐、头晕、呕吐等现象,学校及时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很快赶来。事发后,学校立即向当地市政府报告,该市随即启动紧急预案。经调查,这次中毒事故是由于学生食用了含有“四亚甲基二(石加风)四胺”(即毒鼠强)成分的食物所致。

       该事件的发生反映了学校在管理上的疏漏,以至于严重威胁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虽然在事件发生后,学校等相关机构采取了积极措施,及时救治未成年人,但这却不能不让学校以此为戒,做好防护工作。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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