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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孩子的话
2007-05-24 16:34

  《未成年人保护法》——你们的法宝

  有些未成年人朋友可能要在心里嘀咕:这个《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来是大人们保护我们的事情,我们还小,了解它有什么用啊!

  如果这样想,那么,先请大家可以试着考虑这几个问题。

        1、如果你成绩不好,父母以此为借口,不让你上学了,可你想上学,你知道该怎么办吗?

        2、别人可以随意查阅、翻看你们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吗?

        3、如果老师用很恶毒的字眼当着同学的面辱骂你,你只能默默哭泣吗?

        这些问题,都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找到答案。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宗旨,从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四个方面着眼,内容涉及教育、思想道德、安全、健康、预防犯罪、弱势群体保护、基本权利保障以及违法制裁等诸多方面。在该法中,它强调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这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项总的原则,也是贯穿该法的一条主线。可以说,这部新修订的法律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范,强化了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现实性,真可以说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大法宝。这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五大亮点上。

        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案例回放:小董原来在一所普通初中上学,学习成绩不是很好,父亲也去世了,只有靠母亲卖菜来维持生计。由于忙于生计,母亲平常也没有时间管小董,渐渐地,小董跟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混在了一起,经常逃课、打架,后来基本上不再来学校了,老师多次通知小董的母亲,可他母亲也没有办法。最后,由于家里实在也是负担不起小董的学费,小董自己又自暴自弃,初二刚开学不久他就退学了,天天在社会四处闲逛,没钱花时就收点“保护费”。后来被“请进”过几次派出所,对这些,小董说已经“习以为常,过几天就没事了。”小董的经历引发了我们深深的思考,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最基本权利,为保障未成年人这一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予以了明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亮点二: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忙着为孩子找各种补习班,是当前突出的一个社会现象,类似下列言谈也许大家并不感觉陌生。

       “我的外孙女才4岁半就参加了美术、小提琴和形体3个辅导班。”

      “孩子们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几乎没有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玩耍时间,寒暑假成了‘第三学期’。”

      “五一假期刚过完,我感觉比平时上学还要累,爸爸妈妈给我报了好几个辅导班,我根本就没有时间去做一些自己想做的事情。”

        针对近年来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该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亮点三:建立校园安全网,制定突发事件预案校园安全事故一直是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

        据统计,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

        此次经过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亮点四:远离网瘾、远离不良嗜好、远离不良文化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2005年年底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中称,我国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网民存在网瘾问题,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戒除网瘾,把孩子们从网瘾的沉迷中拉回来,成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郑重提出: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一些地方,网吧就开在中小学校门口,吸引着孩子放学进去玩游戏,法律对此予以禁止,并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大量伸向未成年人的淫秽、恐怖图书说“不”,该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该法还强调,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亮点五:全方位给未成年人以人性关怀

        据有关资料,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最小的“大姐大”年仅8岁,竟然指挥着几个十三四岁的孩子。数据显示,目前校园里发生的毒品、暴力和性犯罪不断抬头,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

        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司法保护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在路边、在街头,一些流浪乞讨儿格外令人痛惜。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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