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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执法视角下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内容浅析
2020-10-22 11:06

  作者:张光耀  网络执法支队副队长

  单位: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向未成年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网络文化企业,将是受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影响最深的行业领域。新法的出台将给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出版、网络视听等行业企业的经营规范做了史上最严格的规定,提高了合规经营的门槛,客观上也提高了行业进入的门槛。新法最显著的特点是突出了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具体到涉网领域,新法在提高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此次修订案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在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特别是新增加了“第五章 网络保护”和在“第八章 法律责任”中有关法律责任和罚则部分作出更为具体刚性和更具有执行性地规定。

  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从事网络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工作者,对于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今后执法工作的影响进行初步梳理,现就此与大家分享:

  一、与现行行业规章规定之对比

  现阶段,网络领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主要对网络文化、网络出版、网络视听等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的调整领域相关的主要包括《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上述规章中均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如《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视听节目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内容;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以上的各种规定都从各自领域对保护未成年人对所调整的市场领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特别是2019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出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专门从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角度对网络游戏行业做了规范性要求。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方位地对有关网络领域保护未成年人提出了具体举措和硬性规定,完全可以涵盖并加强了以往各市场领域现有的规定和要求。

  如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等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这些规定都从法律层面对涉网文化产品及服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地提升,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更加严格,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更加规范,对相关行业企业合规门槛显著提高,处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尤其是在法律责任部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显著提高了涉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额度,集中规定于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这一罚则的规定显著提高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对涉网络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额度均提升至十万元起步,同时还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二、从文化执法视角看新规定

  1,网信办是涉网领域保护未成年人的主管部门和主责部门。

  单从经营规范和处罚依据角度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显著提高了网络领域涉未成年人行为规范要求和处罚额度,但纵观法条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突出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同时在行政管理表述为以网信部门为主导的行政管理和处罚规定体系和逻辑。如第六十六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七条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这些规定不难看出,从立法意图看今后网信部门应该是涉网领域保护未成年人的主管部门和主责部门,文化执法部门应该依据相应任务分工对其中有关领域在法定职责内实施权利。

  2,相应法规规章规定需配套修订

  如前文所述,此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显著提高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对涉网络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额度均提升至十万元起步,同时还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但目前作为文化执法机构所依据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规章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和罚则尚未与新法对接配套,可以想见,在2021年6月1日新修帝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前,将有一大批法规、规章亟须随之修订和更新,以符合上位法的新规定,避免出现下位法难以对接配套新法的情况。作为文化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各位同仁将在未来的大半年中迎来对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理解以及掌握落实,可谓道长且远。

  三、对从业企业的合规经营影响

  向未成年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网络文化企业,将是受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影响最深的行业领域。新法的出台将给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出版、网络视听等行业企业的经营规范做了史上最严格的规定,提高了合规经营的门槛,客观上也提高了行业进入的门槛。比如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等等。这些规定将会受新法影响自然淘汰一批小散差的“草台班子”型和“抓光速块钱”型网络企业,催生一批在合格基础上提供精品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有益培养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让家长、学校、社会放心的优质企业,塑造口碑更为正面的行业形象。

  四、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要求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诚然明确规定了对游戏产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对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作出了特别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从业企业有了更高的要求和责任。但是,新法最显著的特点是突出了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具体到涉网领域,新法在提高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责任规定。

  这些规定希望可以从法律制度层面有效改善以往家长疏于教育却一味地推卸作为监护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首要责任,明确了家长等监护人的第一责任,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五、结语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刚刚颁布,尚待2021年6月1日实施,期间尚需全社会对此法的新认知,尚需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使新法规定做到更加制度性系统化,尚需作为文化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新法要义,以便实施后准确把握立法思想,准确执法。有效规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尚需相关行业从业企业调整经营理念,切实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

  此文仅是作为一名普通网络文化执法队员刚刚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点点极其粗浅的感性认识,希望各位业界同仁批评指正,也希望就此抛砖引玉,各位同仁对新法的学习提出自己宝贵的看法,期待共同的提高。

 
稿源:网舆勘策院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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