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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权多次要求增加抚养费
2012-09-21 13:18

  [案情] 原告王小蔷与被告王大强(均为化名)为父女关系。王大强因夫妻关系不和,于十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抚养费父、母各负责一半,2003年原告母亲下岗,仅靠早先的微薄积蓄难以维持生活,于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增加到200元/月。由于近几年物价上涨飞快,并且原告已读到高中,生活和教育费用激增,母亲每月几百元收入无法维持母女生计。于是近期王小蔷将父亲王大强再次告上法庭,诉求再次增加生活费和未来上大学的费用。被告辩称,法院已判我每月给付200元,不能再给了,而且我每次给钱都要和爱人(现在的妻子)吵闹好几天,破坏我家庭关系,因此拒绝给付。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责任是基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原来确定的抚养数额,一般都是根据离婚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当时的经济状况而定的,如果给付者的经济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而子女抚养费又确有增加的必要,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以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所需。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曾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解释,是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原则上采纳了原来的意见。同时,对于初中以上学历已不再是义务教育,故该司法解释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当然,从伦理道德来看,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应当提倡和鼓励的。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子女又已经十八周岁,已成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子女再要求父母给付上大学的费用,就是不合理了。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增加生活费的诉求会得到支持,至于上大学的费用,因原告已满十八周岁,无论从生理和心理角度讲,已基本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被告可以拒绝给付。

 
稿源: 少年司法网 编辑: 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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