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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为学前教育立法
2010-02-03 10:19

  2月1日,经过安徽省及合肥市两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批准的《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全国为数不多的为学前教育进行立法的城市之一,合肥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政府责任,建立财政投入机制的做法引人注目。

  《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设立与审批、保育与教育、经费、学前教育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管理中应承担的职责,加大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支持,明确规定各县(区)每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应当按不低于5%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并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机构,奖励优秀学前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

  《条例》还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用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与教育费,但不得跨学期收费。(李陈续)

 
稿源: 光明日报 编辑: 安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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