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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有时教师让未成年学生立如下类似的字据:“同学甲是我打的,由我全部负责,与学校和其他同学无关。”未成年学生立下的这类字据是否有效?
山东省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律研究员、律师解立军: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在《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入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据此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己不能单独实施民事活动,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立下的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字据,应属无效,不能免除学校或其他同学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虽然其智力发育趋于成熟,但是对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的赔偿责任,已经超出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所能判断的程度。因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立下的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字据,也应属无效,不能免除学校或其他同学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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