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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2007-05-28 15:09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全国妇联、教育部对原《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2004年10月25日重新下发。全国妇联、教育部在通知中要求“认真组织家长学习,不断提高家长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自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

  二、培养子女增强爱国情感,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

  四、培养子女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

  五、培育子女的劳动意识、科学精神和法制观念,帮助子女增强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

  六、确保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子女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七、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针对子女年龄、个性特征实施教育,与子女互动互学,共同提高。

  八、举止文明,情趣健康,敬业进取,言行一致,以良好的品行修养为子女作表率。

  九、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形成有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十、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支持子女参加学校活动和社会实践,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供稿)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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